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256号
原告:梁洪福,男,1963年11月30日出生,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告:张兰香,女,62岁,住天津市蓟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洪福与被告张兰香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洪福于2017年2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梁洪福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洪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梁洪福负担。
审判员 于向红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杨 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