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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256号

梁洪福与张兰香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5-2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梁洪福,张兰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256号

原告:梁洪福,男,1963年11月30日出生,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告:张兰香,女,62岁,住天津市蓟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洪福与被告张兰香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洪福于2017年2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梁洪福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洪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梁洪福负担。

审判员  于向红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杨 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