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302民初2407号
原告:何菊花,女,汉族,生于1973年2月22日,初中文化,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村民。
被告:刘激涛,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21日,大学文化,甘肃省金昌市人,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菊花与被告刘激涛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何菊花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菊花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菊花负担。
审判员王恩惠
二○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王秀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