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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2执41号

时素坤、霍春贵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时素坤,霍春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2执41号

申请执行人:时素坤,女,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

委托代理人:李燕,女,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被执行人:霍春贵,男,汉族,196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时素坤与被执行人霍春贵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时素坤自愿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502执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戴树立

代理

审判员  李志国

代理

审判员  刘 哲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檀佳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