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2执41号
申请执行人:时素坤,女,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
委托代理人:李燕,女,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被执行人:霍春贵,男,汉族,196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时素坤与被执行人霍春贵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时素坤自愿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502执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戴树立
代理
审判员 李志国
代理
审判员 刘 哲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檀佳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