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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2741号

李金香与黄光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0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金香,黄光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2741号原告李金香,女,1967年12月21日出生。被告黄光跃,男,1981年9月8日出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负责人王兵,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香与被告黄光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张双成调解,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金香撤回对被告黄光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刘国承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任玉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