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465号
原告:葛湘云,女,汉族,1967年3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程杰,男,汉族,1969年7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葛湘云与被告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葛湘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葛湘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湘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葛湘云负担。
审判员 徐文凌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