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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民初465号

葛湘云与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葛湘云,程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465号

原告:葛湘云,女,汉族,1967年3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程杰,男,汉族,1969年7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葛湘云与被告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葛湘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葛湘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湘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葛湘云负担。

审判员  徐文凌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