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367号之八
申请人:易远贵,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
申请人:皮孝君,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遂宁鑫鑫玫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遂宁市船山区。法定代表人易亚宁。
被执行人:四川国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遂宁市船山区。法定代表人王国碧。
被执行人:王国碧,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李绍群,女,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6)川0903民初40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2月07日向被执行人王国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国碧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国碧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苟 琼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蔡其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