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776号
原告:王明强,男,汉族,1974年1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王占民,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桑庆贺,男,汉族,1988年4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溧阳市立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溧阳市清溪路10号。负责人不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明强诉被告桑庆贺、溧阳市立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王明强在领取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的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在指定的时间内仍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史彩虹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潘泳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