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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3执91号

申请执行人吕朝美与阜阳市家居乐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17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朝美,阜阳市家居乐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3执91号

申请执行人:吕朝美,女,1990年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执行人:阜阳市家居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执行吕朝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阜阳市家居乐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6)皖1203民初4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海滨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 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