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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民初318号

王志明与周艳民、李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09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志明,周艳民,李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318号

原告:王志明,男,1957年8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被告:周艳民,男,年龄不详,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被告:李发,男,年龄不详,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原告王志明与被告周艳民、李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王志明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明撤诉。案件受理费82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爱忠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