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318号
原告:王志明,男,1957年8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被告:周艳民,男,年龄不详,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被告:李发,男,年龄不详,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原告王志明与被告周艳民、李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王志明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明撤诉。案件受理费82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爱忠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