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02执1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安市中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金安大道二段80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杨欣,经理。
被执行人:叶正梅,女,生于1980年10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7)川1602民初42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1月24日受理了广安市中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叶正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叶正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叶正梅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叶正梅的银行存款贰仟玖佰壹拾元(291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蒋幺林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红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