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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603刑初2号

张耀东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红石林区基层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张耀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红石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7603刑初2号公诉机关吉林省红石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耀东,男,198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桦甸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桦甸市。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9月3日被桦甸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于2006年8月23日被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31日被辉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5年8月9日被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26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红石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红石森林公安分局看守所。红石林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林检刑检刑诉(20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耀东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红石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孟维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耀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20日中午,被告人张耀东与其微信好友雷某某、薛某某、杨某某、管某某、张某某在薛某某承包的蛤蟆沟戗子内吃饭饮酒时,张耀东见雷某某佩戴一条金项链,遂产生非法占有之念,便以借戴为名,将该项链戴到自己的脖子上。后雷某某几次向其索要,被告人张耀东均拖延而拒不归还,并到红石镇“小许”金店将骗得的黄金项链私自卖掉,得赃款5880元。经桦甸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张耀东骗取的黄金项链重22.56克,价值人民币6588元。案发后,金项链被追缴并返还被害人;被告人张耀东委托其母亲将所得赃款5880元上交至公安机关,并退还给“小许”金店业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耀东的供述,被害人雷某某的陈述,证人薛某某、杨某某、管某某、张某某、许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耀东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耀东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耀东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耀东委托家属将赃款全部退还,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耀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8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徐雪峰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于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