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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民初429号

闫义刚与徐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22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闫义刚,徐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429号

原告:闫义刚,男,住安达市。

被告:徐彬,男,住安达市。

原告闫义刚与被告徐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

原告闫义刚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义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义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0元,减半收取计750.00元,由原告闫义刚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巍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孟艳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