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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1民初121号

黄楚兵与李胜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黄楚兵,李胜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1民初121号

原告:黄楚兵,男,1980年3月17日生,住嘉鱼县。

委托代理人:胡杰,嘉鱼县司法局高铁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黄彬文,嘉鱼县司法局高铁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李胜强,男,1976年10月4日生,住嘉鱼县。

委托代理人:冯兴发,嘉鱼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黄楚兵与被告李胜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由

审判员汪平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黄楚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法医鉴定费、残疾赔偿金、交通通讯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148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8日,原告经刘波介绍为被告李胜强提供安装空调服务,双方约定报酬为前两个月每天260元,之后每天300元。并于当年6月1日开始空调安装。同年8月1日,被告李胜强安排原告在广州市白云区黄石东路一新建房屋内安装空调,原告在室内2.8米高的隔楼上脚踩石膏板时,因石膏板断裂致原告摔落在地。经法医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原告受被告雇请为被告提供劳务,因被告安全措施不力致原告摔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与被告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事实上系为被告就职的广州宏广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安装空调,应由广州宏广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或侵权赔偿责任,原告起诉所列被告主体错误。另如本案的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则应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作出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系劳务关系,则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无论本案的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亦或劳务关系,本院对该案均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楚兵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汪平红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熊梦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