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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3民初3688号

王欣红与王小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欣红,王小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003民初3688号

原告:王欣红,城镇居民。

被告:王小艳,城镇居民,现下落不明。王欣红与王小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欣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小艳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家具款47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从事家具销售行业多年。之前,原、被告有业务往来,2013年初,被告陆续从原告处购买家具,累计欠家具款47000元,被告于2013年3月1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予以推诿。被告王小艳未作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被告王小艳为其家装需要,在原告处多次购买家具,共欠付原告家具款47000元。2013年3月11日,被告王小艳为原告王欣红开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今欠家具款47000元(肆万柒仟元整)2013年3月11日王小艳手”。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被告王小艳自原告王欣红处购买家具,应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其拖欠不付行为,与法有悖;原告要求被告立即予以清偿,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小艳支付原告王欣红家具款4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灵俊

人民陪审员  于志海

人民陪审员  王德强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杜厚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