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425民初984号
原告:罗某,女,1972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易门县。
被告:李某,男,1977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易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罗某负担。
审判员 乐应飞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杨玉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