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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425民初984号

罗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21
所属地区
易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罗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425民初984号

原告:罗某,女,1972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易门县。

被告:李某,男,1977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易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罗某负担。

审判员  乐应飞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杨玉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