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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02执保2号

王孔锋与商洛市宏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1-24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孔锋,商洛市宏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02执保2号申请人王孔锋,曾用名王孔峰,男。被申请人商洛市宏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冉金龙,系该公司董事长。王孔锋与商洛市宏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1002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孔锋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申请人商洛市宏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00198元。本院已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商洛市宏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0019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1002执保2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健

审 判 员  王世武

代理

审判员  葛 敏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小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