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初45号
原告:周宝贵,男,1966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
被告:毛瑞灶,男,汉族,1972年3月22日生,住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
被告:唐动生,男,汉族,1965年9月13日生,住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
被告:问泽洪,男,汉族,1963年6月13日生,住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
原告周宝贵与被告毛瑞灶、唐动生、问泽洪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并于2017年1月20日向原告周宝贵发出《交纳执行费用通知书》,要求其于收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2437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原告于2017年1月26日收到通知后,至今未按照通知要求向本院缴纳上述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安述峰
审判员 刘亚洲
审判员 任李艳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马书悦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受理案件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使其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