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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91民初449号

山东弘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刘勇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弘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刘勇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91民初449号

申请人:山东弘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火炬城4号楼第4A316号房。

法定代表人:宋阳,总经理。

被

申请人:刘勇利,男,197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申请人山东弘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勇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勇利银行存款3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物-程兵、邵源名下位于××回迁楼中单元二层东户(房权证号:济宁市房权证济字第××号)。

二、冻结被申请人刘勇利银行账户(户名:刘勇利;开户行:招商银行济宁运河支行;账号:62×××82)的存款3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田常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郝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