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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刑初146号

袁某某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袁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821刑初146号公诉机关神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2016年10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神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我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神木县看守所。神木县人民检察院以神检诉刑诉(201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神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王艳丽、李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19日上午10时许,被告入袁某某来到神木县第三中学附近,见被害人白某某家的大门开着,趁机进入院子后发现该房屋的门没有上锁,于是进入家中将包内人民币3800余元及一枚黄金戒指盗走,所盗赃款、赃物全部挥霍。另查明,2007年9月被告人袁某某因犯抢劫、盗窃罪被神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2016年10月5日因吸毒被神木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破报告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抓捕经过、户籍信息、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强制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光天化日之下入户行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某此前因犯罪被数次处罚,系有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0月10日起至2017年5月9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张扬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马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