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103执754号移送执行人: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王祖成,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王祖成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5103刑初14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祖成应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本院刑事审判庭的移送,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向公安、金融、房管、工商等职能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树雄
审判员 苏志红
审判员 冯道坤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苏旭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