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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83刑初404号

陈才明、陈家优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10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陈才明,陈家优,陈小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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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83刑初40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才明,男,1986年5月18日出生,广东省遂溪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遂溪县,暂住广东省湛江市。因本案于2016年4月7日被抓获,同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执行逮捕。被告人陈家优,男,1984年12月19日出生,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暂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4月14日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2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4月7日被抓获,同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年5月12日被执行逮捕。被告人陈小红,绰号“亚猪”,男,1987年11月25日出生,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麻章区,暂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因本案于2016年4月7日被抓获,同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陈方强,广东泽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6]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才明、陈家优、陈小红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秋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才明、陈家优、被告人陈小红及其辩护人陈方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份起,被告人陈才明、陈家优、陈小红从网上购买来开锁工具后,先后在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廉江市、霞山区、广东省阳江市等地实施入户盗窃作案多宗:1、2016年1月8日下午,被告人陈才明驾驶其粤G×××××小汽车搭载着陈家优、陈小红窜到吴川市梅录街道同德城寻找作案目标。大约19时左右,三被告人在同德城空中花园发现被害人李某1位于同德城逸景轩C座502房没有灯光,于是由陈才明在楼下看风,陈家优、陈小红持作案工具上楼,陈家优用开锁工具打开同德城逸景轩C座502房李某1住宅,然后陈家优和陈小红进入室内搜索钱财进行盗窃,在李某1的住房内盗窃得现金人民币42000元及钻石戒指一枚、金戒指一枚、水晶吊坠一条。其中被告人陈才明分得15000元,被告人陈家优分得15000元,被告人陈小红分得12000元。2、2016年1月11日晚上,被告人陈才明驾驶其粤G×××××小汽车搭载着陈家优、陈小红窜到广东省廉江市城南街道办美景国���广场寻找作案目标。由陈才明看风,陈家优、陈小红持作案工具上楼,陈家优用开锁工具打开美景国际广场9栋2单元1701房莫某住宅,然后陈家优和陈小红进入室内搜索钱财进行盗窃,在莫某的住宅内盗窃得洋酒等财物。3、2016年2月2日晚上,被告人陈才明、陈家优、陈小红再次驾乘粤G×××××小汽车窜到吴川市梅录街道同德城,由陈才明看风,陈家优、陈小红持作案工具上楼,陈家优利用开锁工具打开同德城逸景轩C座402房杨某住宅,然后陈家优、陈小红进入室内实施盗窃,盗窃得现金人民币2、3千元。4、2016年3月23日晚上,被告人陈才明驾驶其粤G×××××小汽车搭载着陈家优、陈小红窜到湛江市霞山区社坛路东新福居寻找作案目标。由陈才明看风,陈家优、陈小红持作案工具上楼,陈家优用开锁工具打开东新福居G栋1门704房许某住宅,然后陈家优和陈小红进入室内搜索钱财进行盗窃,盗窃了许某住房内3000元人民币和一条金项链。5、2016年3月27日,被告人陈才明驾驶其粤G×××××小汽车搭载着陈家优、陈小红窜到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明珠御景湾寻找作案目标。由陈才明看风,陈家优、陈小红持作案工具上楼,陈家优用开锁工具打开明珠御景湾F2幢402房梁某住宅,然后陈家优和陈小红进入室内搜索钱财进行盗窃,在梁某住房内盗窃得金链1条、银链1条。6、2016年4月7日晚上,被告人陈才明驾驶其粤G×××××小汽车搭载着陈家优、陈小红窜到广东省廉江市金都名园寻找作案目标。由陈才明看风,陈家优持作案工具上楼,陈家优用开锁工具打开金都名园15栋2单元701房曾某住宅,然后陈家优和陈小红进入室内搜索钱财进行盗窃,盗窃了曾某住宅内人民币2000多元现金,其中有部分硬币是用布条包着。民警在陈才明驾驶的小车内搜索出上述现金,并发还给事主曾某。7、2016年4月7日晚上,被告人陈才明驾驶其粤G×××××小汽车搭载着陈家优、陈小红窜到广东省廉江市金都名园寻找作案目标。由陈才明看风,陈家优、陈小红持作案工具上楼,陈家优用开锁工具打开金都名园15栋1单元702房李某2住宅,然后陈家优和陈小红进入室内搜索钱财进行盗窃,盗窃了李某2住宅内的两个黄金戒指和大半条黄金项链。民警在陈才明驾驶的小车上搜查出上述金器,经物价部门对李某2被盗窃的金器进行价格鉴定,结论为:被盗窃的金器价值人民币5758.86元,后民警已将该赃物发还给事主李某2。针对上述的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才明、陈家优、陈小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又认为被告人陈家优属累犯,应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才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判处。

被告人陈家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辩解其没有参与2016年1月11日晚上到廉江市城南街道办美景国际广场莫某住宅内实施盗窃的行为。

被告人陈小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辩解在被害人李某1住宅内盗窃的现金只有23000元,其分得9000元,其没有参与2016年1月11日晚上到廉江市城南街道办美景国际广场莫某住宅内实施盗窃的行为。

被告人陈小红的辩护人辩称:1、指控的第一起盗窃中,由于入户实施盗窃的陈家优和陈小红对盗窃现金数额的供述不一致,应认定陈小红所供述的数额,即23000元。2、指控的第二起盗窃,由于被告人陈家优和陈小红均予以否认,因此证据不足。3、本案盗窃数额不应认定为数额巨大。4、陈小红的家属已经赔偿经济损失给被害人李某1,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份起,被告人陈才明、陈家优、陈小红从网上购买来开锁工具后,先后在广东省吴川市、湛江市霞山区、广东省阳江市、广东省廉江市等地实施入户盗窃作案多宗:1、2016年2月2日晚上,被告人陈才明、陈家优、陈小红再次驾乘粤G×××××小汽车窜到吴川市梅录街道同德城,由陈才明看风,陈家优、陈小红持作案工具上楼,陈家优利用开锁工具打开同德城逸景轩C座402房杨某住宅,然后陈家优、陈小红进入室内实施盗窃,盗窃得现金人民币2、3千元。2、2016年3月23日晚上,被告人陈才明驾驶其粤G×××××小汽车搭载着陈家优、陈小红窜到湛江市霞山区社坛路东新福居寻找作案目标。由陈才明看风,陈家优、陈小红持作案工具上楼,陈家优用开锁工具打开东新福居G栋1门704房许某住宅,然后陈家优和陈小红进入室内搜索钱财进行盗窃,盗窃了许某住房内3000元人民币和一条金项链。3、2016年3月27日,被告人陈才明驾驶其粤G×××××小汽车搭载着陈家优、陈小红窜到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明珠御景湾寻找作案目标。由陈才明看风,陈家优、陈小红持作案工具上楼,陈家优用开锁工具打开明珠御景湾F2幢402房梁某住宅,然后陈家优和陈小红进入室内搜索钱财进行盗窃,在梁某住房内盗窃得金链1条、银链1条。4、2016年4月7日晚上,被告人陈才明驾驶其粤G×××××小汽车搭载着陈家优、陈小红窜到广东省廉江市金都名园寻找作案目标。由陈才明看风,陈家优持作案工具上楼,陈家优用开锁工具打开金都名园15栋2单元701房曾某住宅,然后陈家优和陈小红进入室内搜索钱财进行盗窃,盗窃了曾某住宅内人民币2000多元现金,其中有部分硬币是用布条包着。民警在陈才明驾驶的小车内搜索出上述现金,并发还给事主曾某。5、2016年4月7日晚上,被告人陈才明驾驶其粤G×××××小汽车搭载着陈家优、陈小红窜到广东省廉江市金都名园寻找作案目标。由陈才明看风,陈家优、陈小红持作案工具上楼,陈家优用开锁工具打开金都名园15栋1单元702房李某2住宅,然后陈家优和陈小红进入室内搜索钱财进行盗窃,盗窃了李某2住宅内的两个黄金戒指和大半条黄金项链。民警在陈才明驾驶的小车上搜查出上述金器,经物价部门对李某2被盗窃的金器进行价格鉴定,结论为:被盗窃的金器价值人民币5758.86元,后民警已将该赃物发还给事主李某2。上���事实,被告人陈才明、陈家优、陈小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人杨某、许某、梁某、曾某、李某2的陈述,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被告人陈才明、陈家优、陈小红及相关人员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2016年1月8日下午,被告人陈才明驾驶其粤G×××××小汽车搭载着陈家优、陈小红窜到吴川市梅录街道同德城寻找作案目标。大约19时左右,三被告人在同德城空中花园发现被害人李某1位于同德城逸景轩C座502房没有灯光,于是由陈才明在楼下看风,陈家优、陈小红持作案工具上楼,陈家优用开锁工具打开同德城逸景轩C座502房李某1住宅,然后陈家优和陈小红进入室内搜索钱财进行盗窃,在李某1的住房内盗窃得现金42000元及钻石戒指一枚、金戒指一枚、水晶吊坠一条。其中被告人陈才明分得15000元,被告人陈家优分得15000元,被告人陈小红分得12000元。2016年12月22日,被告人陈小红的家属代陈小红赔偿了人民币20000元被被害人李某1,取得了被害人李某1的谅解。2017年1月3日,被告人陈才明、陈家优的家属分别代陈才明、陈家优赔偿了人民币20000元被被害人李某1,取得了被害人李某1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2016年1月8日上午9时许,我离开吴川市梅录街道同德城逸景轩C座502房的住所,我是锁好门窗才出门的,直至2016��1月9日20时多回来时,发现住房大门的一扇不锈钢门及一扇木门的门锁均被打开,当时门是掩着的,门锁及窗户均没有撬动的痕迹,这时我意识到被人入室盗窃了,经查看,发现我存放在东南面主人房的衣柜右侧格子内用信封装着的6万元现金、衣柜右侧下方抽屉内一个盒子里的3000元现金、该抽屉内的一枚钻石戒指、一枚金戒指、一条水晶吊坠等物品被盗。2、被害人莫某的供述:2016年1月12日8时许,我回到廉江市美景国际广场9栋2单元1701房自家处,用钥匙打开大门时发现大门没有反锁就打开了,因为我出去的时候大门是有反锁的,我进屋里见到主人房的房门打开了,我就进去主人房里看,见到床尾的两个抽屉打开了,还有梳妆台和床头柜摆放的东西位置都不一样了,我就发现原来摆放在衣柜旁边的一个玉器和洋酒都被盗了。于是我就到监控室里查看监控,我看到监控里7时许有个男青年打开我家门的锁并进到里面看情况,然后就有三个男青年一起进到屋里盗窃,盗窃过后该男青年又回到我家处,出来后并没有拿东西,之后我就打电话报警了。2、被告人陈才明的供述:(侦查阶段的供述)2015年12月底,我开着我的本田雅阁小车搭着陈家优、陈小红一起到廉江市区寻找作案目标实施入室盗窃,我们来到了一个叫“美景”的住宅区,我停车在小区外,陈家优和陈小红入小区实施盗窃,而我在小区外望风。大约隔了三、四十分钟,记不起是陈家优还是陈小红打电话给我,叫我上楼帮忙搬东西。于是我便进入小区搭电梯上到他们实施盗窃的房间。我找到他们时,他们已经在门口等我了。当时他们已经将盗窃的物品洋酒等装进一个纸箱里了,我便搬起纸箱和陈家优、陈小红一起下楼离开现场。后来我们在车内清点,我们共盗窃了三只洋酒、一个装饰板,没有现金。2016年1月上旬,大约是7、8号左右,我和陈家优、陈小红三人来到吴川市同德城,我们停好车后,三人一起进入同德城住宅小区,当时大约是晚上6、7时许,我们在小区里转了一会,看见其中一栋楼的五楼一户没有灯光,便决定对该户实施入户盗窃。于是我便在楼下望风,陈家优和陈小红上楼实施盗窃,大约三十分钟左右,陈家优和陈小红便下来了,于是我们三人便一起离开现场。我们在开车回湛江的途中,陈家优和陈小红在车内清点盗窃来的财物,说盗窃到现金人民币三万多元,还有一个黄金戒指、一个白金戒指、一个白金项链,我们在车上将钱分了,我分得一万三千多元,事后那些戒指、项链我也拿去卖了,卖了三千多元钱,我也将卖得的钱平分了。(庭审阶段的供述)2016年1月8日晚上,我们盗窃了4万多元,我分得15000元,我不记得陈小红分多少钱。3、被告人陈家优的供述:(侦查阶段的供述)2015年12月下旬的一天下午,陈才明开着他的小车搭着我和陈小红到廉江市市区寻找作案目标实施盗窃,到了晚上6、7时许,我们在廉江市市区一个叫“美景”的小区内找到作案目标。于是陈才明负责望风,我和陈小红上楼实施盗窃。我和陈小红上到该楼的13楼后,找到其中一户,于是我拿出开锁工具打开该房的门锁,然后我和陈小红进入房内搜索钱财,后来我们在主人房的衣柜内搜到有2、3千元钱,于是我们便将这些钱偷走,然后下楼汇合陈才明开车离开现场。后来我们将这些钱分了,每人分了差不多1000元钱。2016年1月上旬一天下午四点左右,陈才明开着小车搭着我和陈小红,我们从霞山来到吴川梅录同德城附近,他将车停在同德城附近的一间��待所的停车场。接着,我们在附近吃了晚饭。等到晚上7、8点的时候,陈才明叫我和陈小红在同德城楼下等他,他走上同德城的住宅小区里踩点。大概十几分钟,他打电话叫我们上去同德城空中花园,我们坐电梯来到空中花园后见到陈才明,他告诉我们一栋楼5楼的一个房间,叫我和陈小红上去。他在空中花园这栋楼的楼梯口看风。于是我拿着开锁工具和陈小红一起走楼梯上到陈才明选定的房子门口那里。接着,我拿出开锁工具去开那套房子的房门,大概十分钟后,我将房门打开了。接着,我和陈小红走进房里的一间主人房,我拉开主人房的一个衣柜的其中一个抽屉后看见一个白色袋子,袋子里有信封,信封里装着大概4万人民币,紧接着,陈小红在这个衣柜的另一个抽屉里发现了一些面额不等的钱和一个金戒指(我不记得具体是几个戒指了)、一条女性项链。大概��十几分钟后,陈小红负责拿着找到的全部钱和戒指、项链,我们就走出房子。之后,陈才明去招待所停车场开车过来接我们走了。在车上我和陈小红清点了全部的钱(我不记得多少钱了,大概4万多元)。等我们回到霞山后我们将钱平分,大概每人分了15000元。接着,陈才明拿着盗窃来的戒指、项链去卖了,后我们将卖得的钱平分了。(庭审阶段的供述)2016年1月8日晚上,我们盗窃了3、4万元,我不记得陈小红具体分多少钱,但我们都是平均分的。我没有参与2016年1月11日晚上到廉江市城南街道办美景国际广场莫某住宅内实施盗窃的行为。4、被告人陈小红的供述:(侦查阶段的供述)2015年12月下旬的一天,陈才明打电话给我,说今晚和我及陈家优去做点工(意思是指去实施入室盗窃),大约20时左右,陈才明驾驶一辆粤G×××××小车来到我的住处���载我,当时我留意到陈家优也在车上。我和陈才明、陈家优驾车往廉江市方向行驶,寻找可以实施盗窃作案的目标,我搭载着陈才明的小车来到廉江市市区的一个小区门口处并将小车停放在该小区门口空地处,接着我和陈家优跟随陈才明步行进入该小区中间空旷地方,察看有哪间商品房的屋子没有亮灯。我们察看了一会后,陈才明就指着前方其中一栋楼的其中一间屋子对我和陈家优说,去该房子内实施盗窃(具体几栋几楼我忘记了)。于是我和陈家优就按照陈才明的指示进入该楼层,而陈才明则在该栋楼房的楼下负责看风。陈家优从身上取出事先准备好的开锁工具,撬开该房屋大门,接着我跟随陈家优进入该房子,陈家优进入屋子内的其中一间房间搜金器钱财等物品,而我则进入另一间房间搜索,我搜了该房间的衣柜、桌子等都没有搜到值钱的物品,陈家优则从��一个房间内盗窃来一塑料袋面值一元、五角、一角的钱财,后来我和陈家优就离开现场下楼了。2016年1月8日下午,陈才明打电话给我,说等下去吴川市梅录街道做点工(意思是实施入室盗窃),大约16时左右,陈才明驾驶粤G×××××小汽车来搭载我,当时陈家优已经在车上了。接着我和陈家优搭乘陈才明的小汽车往吴川市梅录街道方向行驶,大约17时左右,我们三人到达吴川市同德城,因为当时时间还早,于是我和陈才明、陈家优就在同德城逛街,等待入夜实施盗窃的时机。大约19时左右,我们就步行到同德城三楼空中花园空旷处寻找实施盗窃的作案目标,陈才明观察了一会,就指着其中一间没有灯光的房子对我和陈家优说,去这间房子实施盗窃。于是我和陈家优按照陈才明所说的该栋商品楼并进入里面,而陈才明则在楼下负责看风,陈家优从身上取出事先准备的开锁工具,使用开锁工具撬开该房屋大门一扇不锈钢门及一扇木门的门锁,接着我就跟随陈家优进入该房子,陈家优进入该房子内的主人房实施盗窃,而我则进入另外一间房屋实施盗窃。我搜索了该房间的衣柜、桌子均没有搜到值钱的财物后,我就进入主人房和陈家优一起搜索财物,当时陈家优在翻靠在墙边的衣柜,而我则翻放在房间内的桌子抽屉,我从抽屉内找到一枚钻石戒指、一枚金戒指、一条水晶吊坠,而陈家优则从衣柜右侧格子内找到一只信封,该信封内装有现金面额100元的人民币几捆(大约有五六万元)、从衣柜右侧下方抽屉内找到一个盒子,盒子内有现金面额100元的人民币几十张(大约几千元),我和陈家优带着盗窃得来的金钱及一枚钻石戒指、一枚金戒指、一条水晶吊坠快速逃离逸景轩C座502房,接着陈才明驾驶小车搭载我和陈家优往湛江市方向行驶。在往湛江市的途中,陈家优将盗窃来的赃款其中12000元给我,剩下的金额被他和陈才明两人瓜分了,而盗窃得来的一枚钻石戒指、一枚金戒指、一条水晶吊坠被陈才明拿去出售作为费用支出了。(庭审阶段的供述)2016年1月8日晚上,在被害人李某1住宅内盗窃的现金只有23000元,我分得9000元。我没有参与2016年1月11日晚上到廉江市城南街道办美景国际广场莫某住宅内实施盗窃的行为。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证明:案发现场位于吴川市梅录街道同德城逸景轩C座502房,三被告人对作案现场进行了辨认;案发现场位于廉江市美景国际广场9栋2单元1701房,被告人陈才明对作案现场进行了辨认的情况。6、谅解书、收据,证明:三被告人的家属分别代三被告人赔偿了人民币二万元给被害人李某1,取得了被害人��某1谅解的情况。7、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被害人李某1于2016年1月9日到吴川市公安局梅录派出所报案,吴川市公安局于次日立案侦查;被害人莫某于2016年1月12日到廉江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报案,廉江市公安局于同年1月12日立案侦查的情况。8、户籍资料,证明:三被告人及被害人李某1、莫某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才明、陈家优、陈小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盗窃总额超过人民币三万元,属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陈家优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才明、陈家优、陈小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才明、陈家优、陈小红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但指控三被告人盗窃属“数额巨大”不当,应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本院对此予以更正。

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结伙于2016年1月11日晚上盗窃被害人莫某住宅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理由如下:对于该起盗窃事实,被告人陈才明、陈家优、陈小红三人间的供述与被害人莫某的陈述在对于作案时间、盗窃所得赃物等问题上均未能相互印证,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故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该起犯罪事实不予认定。被告人陈家优、陈小红辩解,其二人没有参与2016年1月11日晚上到廉江市城南街道办美景国际广场莫某住宅内实施盗窃的行为。经查,该辩护意见符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小红又辩解,在被害人李某1住宅内盗窃的现金只有23000元,其分得9000元。经查,对于在被害人李某1住宅内盗窃到多少现金的问题,综合三名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陈才明与陈家优的供述基本一致,且陈才明和陈家优在庭审中又对公诉机关指控该起盗窃的犯罪数额没有异议,故本院认定三被告人在李某1住宅内盗窃到现金42000元;对于被告人陈小红分得多少现金的问题,陈小红在公安侦查阶段曾供述其分得现金12000元,该供述与被告人陈才明、陈家优所供述的盗窃总额能相互印证,故本院认定被告人陈小红分得现金12000元。

被告人陈小红的辩护人辩称:1、指控的第一起盗窃中,由于入户实施盗窃的陈家优和陈小红对盗窃现金数额的供述不一致,应认定陈小红所供述的数额,即23000元。经查,对于在被害人李某1住宅内盗窃到多少现金的问题,综合三名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陈才明与陈家优的供述基本一致,且陈才明和陈家优在庭审中又对公诉机关指控该起盗窃的犯罪数额没有异议,故本院认定三��告人在李某1住宅内盗窃到现金42000元,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2、指控的第二起盗窃,由于被告人陈家优和陈小红均予以否认,因此证据不足。经查,该辩护意见符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采纳。3、本案盗窃数额不应认定为数额巨大。经查,该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4、陈小红的家属已经赔偿经济损失给被害人李某1,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查,该辩护意见符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才明、陈家优、陈小红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

一、被告人陈家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7日起至2020年1月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二、被告人陈才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7日起至2019年6月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三、被告人陈小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7日起至2019年6月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四、对扣押的作案工具粤G×××××本田雅阁小车1辆、白色手套6对、电子称1台、锡纸条2筒、开锁工具1套、苹果5手机2台、苹果6手机1台、手表2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扣押的人民币共255.06元、硬币和古钱币共1070枚、黄金金链1条、白金金链1条、黄金戒指1个、白金戒指2个,由公安机关变价予以退赔被害人杨日森、许孟文、梁华锋,退赔后的余额予以返还给相应的被告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林华景

审 判 员  刘敏英

人民陪审员  宁亚梅二0一七年

二0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占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