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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1民初366号

王菁与当涂县伟业服装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17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王菁,当涂县伟业服装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初366号

原告:王菁,女,199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当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建平,系当涂县乌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当涂县伟业服装厂,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乌溪镇永保村,组织机构代码78309428-4。代表人:刘启明,系该厂负责人。

原告王菁诉被告当涂县伟业服装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王菁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菁申请撤回对被告当涂县伟业服装厂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菁撤回对被告当涂县伟业服装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菁负担。

审判员  朱宏才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琴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