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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02执1814号

王涛与丁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13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涛,丁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1814号申请执行人王涛,男,1990年1月4日出生,宁夏固原市人,高中文化,农民,现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丁力,男,1990年5月4日出生,宁夏固原市人,居民,住固原市原州区。申请执行人王涛与被执行人丁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宁0402民初20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涛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6000元,以上标的已执行26000元,其余标的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分期付款,且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由于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分期付款,且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宁0402民初201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立强

审判员  王金龙

审判员  毛建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高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