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民终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义军,男,汉族,工人,住所地七台河市茄子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文军,男,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德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铁麒,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伟,男,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生,男,律师。
上诉人陈义军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茄子河区人民法院(2016)黑0904民初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义军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2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义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义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陈义军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迟丽杰
代理
审判员 解 涵
代理
审判员 李金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焉庆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