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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民终52号

上诉人陈义军与黑龙江省德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义军,黑龙江省德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民终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义军,男,汉族,工人,住所地七台河市茄子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文军,男,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德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铁麒,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伟,男,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生,男,律师。

上诉人陈义军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茄子河区人民法院(2016)黑0904民初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义军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2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义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义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陈义军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迟丽杰

代理

审判员  解 涵

代理

审判员  李金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焉庆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