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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2执恢24号

石有民申请执行梁重庆、梁玉崇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24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有民,梁重庆,梁玉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恢24号申请人石有民,男。被执行人梁重庆,男。被执行人梁玉崇,男。本院在执行石有民与梁重庆、梁玉崇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梁重庆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梁玉崇履行2000元,剩余案件款现无能力履行,案件款2000元申请人已受偿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恢2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宏伟

审判员  王 枫

审判员  蒙永庆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郭 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