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恢24号申请人石有民,男。被执行人梁重庆,男。被执行人梁玉崇,男。本院在执行石有民与梁重庆、梁玉崇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梁重庆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梁玉崇履行2000元,剩余案件款现无能力履行,案件款2000元申请人已受偿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恢2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宏伟
审判员 王 枫
审判员 蒙永庆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郭 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