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5民初103号原告杨金锁,男,1933年3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海忠,石家庄市行唐东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新军,男,1970年11月15日生,汉族,系原告儿子。被告王战辉,男,1989年5月9日生,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云超,该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78518312P。地址:石家庄新华区新华路19号。委托代理人牛海双,该公司职员。
原告杨金锁与被告王战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杨金锁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背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锁撤诉。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保全费520元,共计950元,由原告杨金锁承担250元,由被告王战辉承担700元。
审判员 陈书芬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马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