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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847号之一

王世明,成秀与王盼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王世明,成秀,王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847号之一

原告:王世明,男,汉族,1943年12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成秀,女,汉族,1945年1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王盼,男,汉族,1974年3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王世明、成秀与被告王盼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王世明、成秀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世明、成秀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明、成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世明、成秀负担。

审判员  田秀荣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周倩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