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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4执84号

黄庆中与王关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庆中,王关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304执84号申请执行人黄庆中,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系农民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被执行人王关成,男,1969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庆中与被执行人王关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2016)内0304民初126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为41423.81元,因申请人黄庆中在执行过程中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304民初126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林俊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周进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