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67号原告周国良,男,1971年4月2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委托代理人宋文,江苏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章玉芳,江苏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汇基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罗社区永宁村12组、富乡村14组。法定代表人潘夏荣。被告吴江市夏联丝绸织造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罗社区罗北。法定代表人潘夏荣。被告吴江市银丰毛纺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罗社区永宁村震桃公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潘金泉。被告蒋永芬,女,1976年6月27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国良与被告苏州汇基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夏联丝绸织造厂、吴江市银丰毛纺有限公司、蒋永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周国良负担。
审判员 刘辉云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姚志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