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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81民初81号

陈连与英德市储备粮管理公司,吴翠琼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2-27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陈连,英德市储备粮管理公司,吴翠琼,吴婕茹,吴婕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81民初81号

原告:陈连,女,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委托代理人:张佳佳,河南依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德市储备粮管理公司,住所地:英城镇。

法定代表人:谢泰营。

被告:吴翠琼,女,汉族,住英德市。

被告:吴婕茹,女,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被告:吴婕君,女,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连诉英德市储备粮管理公司、吴翠琼、吴婕茹、吴婕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连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衍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嘉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