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81民初81号
原告:陈连,女,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委托代理人:张佳佳,河南依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德市储备粮管理公司,住所地:英城镇。
法定代表人:谢泰营。
被告:吴翠琼,女,汉族,住英德市。
被告:吴婕茹,女,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被告:吴婕君,女,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连诉英德市储备粮管理公司、吴翠琼、吴婕茹、吴婕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连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衍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嘉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