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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行初19号

王甄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6-08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甄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4行初19号起诉人:王甄轶,女,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王志成,男,194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系起诉人父亲。本院收到王甄轶诉嘉兴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诉状及证据材料,起诉人诉称:起诉人向嘉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寄去投诉材料,反应嘉兴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存在明显错误,要求嘉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审核,但嘉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回复称不受理起诉人的投诉。起诉人不服,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依法受理起诉人的投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诉请嘉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受理其对嘉兴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投诉,该项诉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故起诉人之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王甄轶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伟

审 判 员  黄 阁

代理

审判员  刘文文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朱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