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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终204号

符凤纯、吴凡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17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符凤纯,吴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2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符凤纯,女,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有,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凡,女,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道静,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符凤纯因与被上诉人吴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6民初3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其一,根据吴凡提交的2014年6月13日、2014年6月20日吴怀清向刘晟岚转款的电子支付凭证,该两次转款均由吴凡实际办理,故吴凡是否借用吴怀清账户,该事实未予查明;其二,符凤纯诉称吴凡曾于2014年6月26日、7月14日等向其偿还借款及利息,从符凤纯提交的银行账户明细看,确有其所诉称的进账项目,但一审对于转款对方的情况未予查明。综上,本案中,符凤纯是否与吴凡、吴怀清之间存在借款关系的基础事实不清,应追加吴怀清以查清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6民初39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符凤纯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34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 玲

审判员 龚治国

审判员 叶 欣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 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