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终1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葛市天正制板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长社办事处杨寨村。
法定代表人:岳红涛,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营周,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葛市吉象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石固镇梁庄村。
法定代表人:候保同,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永峰,赵帅(实习律师),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葛市天正制板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葛市吉象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6)豫1082民初3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长葛市天正制板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岳营周,被上诉人长葛市吉象木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永峰、赵帅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6)豫1082民初343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6981元退回上诉人长葛市天正制板有限公司。
审判长 杨天兰
审判员 尤 薇
审判员 刘 兵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付艳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