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4955号
原告:王玉凯,男,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花,临沂兰山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全金星,男,198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玉凯与被告全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原告王玉凯提供的被告全金星的送达地址不明确,导致诉讼文书无法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王玉凯提供的被告全金星的送达地址不明确,导致诉讼文书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玉凯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宗坤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孙燕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