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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民初54号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81民初54号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于2017年2月8日作出(2017)晋0881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因本案系离婚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之规定,本案裁判文书不予公布。

审 判 长  梅 博

人民陪审员  黄新革

人民陪审员  曹养贵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朱 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