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81民初54号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于2017年2月8日作出(2017)晋0881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因本案系离婚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之规定,本案裁判文书不予公布。
审 判 长 梅 博
人民陪审员 黄新革
人民陪审员 曹养贵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朱 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