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11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建林,男,汉族,1973年6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鹰,四川道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怡,四川道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号。
主要
负责人:张强,行长。
原审
被告:吴萍,女,汉族,1973年4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上诉人周建林因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吴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2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建林未在规定期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建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卫红
审判员 姚 兰
审判员 李婧杰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