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12执2143号

郭美安、嵇英英与庞媛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1-1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美安,嵇英英,庞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2143号申请执行人郭美安,男,195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嵇英英,女,195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庞媛,女,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美安、嵇英英与被执行人庞媛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美安、嵇英英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未民初字第041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9.55万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庞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6年12月7日被执行人庞媛自觉将全部案件款交纳至本院,后本院多次传唤申请执行人郭美安、嵇英英到庭办理领款,申请执行人郭美安、嵇英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将全部案件款提存,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2执2143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贺诚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