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23民初1417号之二
原告:张成,男,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被告:王冠群,男,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被告:徐婷,女,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原告张成与被告王冠群、徐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张成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张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撤诉。案件受理费7338元,减半收取3669元,由张成负担。
审判员 檀丽婷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阮 坤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