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302财保166号之一

刘霞与刘青云、十堰市商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霞,刘青云,十堰市商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财保166号之一

申请人:刘霞,女,1974年12月10日生,汉族。

被

申请人:刘青云,女,1955年11月21日生,汉族。

被

申请人:十堰市商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北京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刘青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

二O一六年八月十二日作出(2016)鄂0302财保16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了被申请人刘青云、十堰市商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40万元的财产。现申请人刘霞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相关纠纷已经协商一致,特申请法院解除对被申请人刘青云、十堰市商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40万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霞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青云、十堰市商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40万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审判员  杨志勇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周明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