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财保166号之一
申请人:刘霞,女,1974年12月10日生,汉族。
被
申请人:刘青云,女,1955年11月21日生,汉族。
被
申请人:十堰市商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北京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刘青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
二O一六年八月十二日作出(2016)鄂0302财保16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了被申请人刘青云、十堰市商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40万元的财产。现申请人刘霞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相关纠纷已经协商一致,特申请法院解除对被申请人刘青云、十堰市商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40万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霞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青云、十堰市商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40万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审判员 杨志勇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周明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