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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青0121民初556号

钱桂青与刘鸿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3-12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钱桂青,刘鸿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青0121民初556号

原告:钱桂青,公民身份证号码×××,女,1983年12月5日出生,土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居民,住本县桥头镇园林北路天麒华庭**号楼*单元***室。

被告:刘鸿飞,公民身份号码×××,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麻洋镇丁阳村村民,住该村二组12号。

原告钱桂青与被告刘鸿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

原告钱桂青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桂青以”被告地址不明确,暂不起诉”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桂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钱桂青负担。

审判员马利钢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李成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