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3执10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住所地肥西县上派镇人民西路。
被执行人:凌伦贵,男,汉族,1955年12月8日生,住肥西县紫蓬山旅游开发区。
被执行人:郑常芝,女,汉族,1959年11月8日生,住肥西县紫蓬山旅游开发区。
被执行人:程德友,男,汉族,1962年9月10日生,住肥西县紫蓬山旅游开发区。
被执行人:张群,女,汉族,1964年8月20日生,住肥西县紫蓬山旅游开发区。
被执行人:程绍敏,男,汉族,1968年10月11日生,住肥西县紫蓬山旅游开发区。
被执行人:胡玉梅,女,汉族,1971年11月17日生,住肥西县紫蓬山旅游开发区,本院依据的(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5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1、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350元。2、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正满
审 判 员 黄邓明
代理
审判员 卓玉俊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解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