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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3执109号之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与凌伦贵、郑常芝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1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凌伦贵,郑常芝,程德友,张群,程绍敏,胡玉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3执10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住所地肥西县上派镇人民西路。

被执行人:凌伦贵,男,汉族,1955年12月8日生,住肥西县紫蓬山旅游开发区。

被执行人:郑常芝,女,汉族,1959年11月8日生,住肥西县紫蓬山旅游开发区。

被执行人:程德友,男,汉族,1962年9月10日生,住肥西县紫蓬山旅游开发区。

被执行人:张群,女,汉族,1964年8月20日生,住肥西县紫蓬山旅游开发区。

被执行人:程绍敏,男,汉族,1968年10月11日生,住肥西县紫蓬山旅游开发区。

被执行人:胡玉梅,女,汉族,1971年11月17日生,住肥西县紫蓬山旅游开发区,本院依据的(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5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1、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350元。2、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正满

审 判 员  黄邓明

代理

审判员  卓玉俊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解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