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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3初字第177号

朱九五与赵现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9-27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九五,赵现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初字第177号

原告:朱九五,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乐县。

被告:赵现习,男,196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乐县。

原告朱九五与被告赵现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郭豪杰

审 判 员  彭兵洋

人民陪审员  郑聚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