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初字第177号
原告:朱九五,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乐县。
被告:赵现习,男,196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乐县。
原告朱九五与被告赵现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郭豪杰
审 判 员 彭兵洋
人民陪审员 郑聚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