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11刑初81号公诉机关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金,男,1990年8月9日出生于江苏省江阴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江阴市。因本案于2016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辩护人周中林,江苏益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金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根据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建议,经征得被告人潘金及其辩护人周中林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姣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金及其辩护人周中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潘金先后至常州市新北区典雅花园、府琛花园盗窃作案4起,窃得“梦之蓝M3”白酒6瓶、现金人民币7000元及购物卡13张、“苹果”电脑2台。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427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6年6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潘金至常州市新北区典雅花园,推门进入该小区11幢甲单元1302室,窃得被害人徐某家中“梦之蓝M3”白酒6瓶。案发后,上述白酒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2、2016年8月上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潘金和“小猴子”(另案处理)至常州市新北区府琛花园,采用技术开锁手段,进入该小区16幢丙单元802室,窃得被害人朱某家中现金人民币7000元、购物卡13张。被告人潘金分得赃款现金人民币2000元以及面值人民币500元的乐购超市购物卡3张。3、2016年9月7日15时许,被告人潘金至常州市新北区典雅花园,采用技术开锁手段,进入该小区10幢甲单元203室,窃得被害人金某家中“苹果”牌ipadmini2平板电脑1台、“苹果”牌MacbookAir笔记本电脑1台。经鉴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770元。案发后,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4、2016年9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潘金至常州市新北区典雅花园,采用技术开锁手段,进入该小区8幢甲单元2101室行窃时,被被害人叶某当场发现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潘金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被告人潘金家属赔偿被害人朱某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潘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未到庭证人白智达等人证言笔录、未到庭被害人朱某等人陈述笔录、视听资料、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潘金具有坦白情节、属初犯、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潘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金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金多次入户盗窃,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潘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7日起至2017年6月26日止。所判处的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潘金的犯罪所得,依法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 勇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彭叶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