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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9执930号

(2016)湘1129执930号申请执行人伍致英与被执行人蓝相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伍致英,蓝相荣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9执930号

申请执行人:伍致英,女,1965年7月3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学生。

被执行人:蓝相荣,男,1964年3月7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伍致英与被执行人蓝相荣借款合同纠纷的(2010)华法民二初字第14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蓝相荣给付申请执行人伍致英借款45600元,现全部未履行。执行人员到银行、房产、交警、工商及国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蓝相荣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蓝相荣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木东

审 判 员  毛 昊

审 判 员  郑少红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廖书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