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9执930号
申请执行人:伍致英,女,1965年7月3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学生。
被执行人:蓝相荣,男,1964年3月7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伍致英与被执行人蓝相荣借款合同纠纷的(2010)华法民二初字第14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蓝相荣给付申请执行人伍致英借款45600元,现全部未履行。执行人员到银行、房产、交警、工商及国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蓝相荣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蓝相荣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木东
审 判 员 毛 昊
审 判 员 郑少红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廖书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