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1执123号申请执行人刘明海,男,1965年10月29日出生,,个体,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包宝莲,男,1955年7月15日出生,个体,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察尔森。申请人刘明海与被执行人包宝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科右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2221民初234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明海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212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包宝莲于2017年1月20日给付部分执行款10000.00元,剩余执行款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于2017年4月20日全部给付,故2017年1月20日,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2221执123号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包宝莲如不按期履行还款内容,申请人执行人刘明海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海 锁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魏晓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