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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执738号

周贤章、张佩珍与曹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7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贤章,张佩珍,曹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738号申请执行人周贤章,男,193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申请执行人张佩珍,女,193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曹钢,男,195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申请人周贤章、张佩珍与被执行人曹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做出的(2014)普民四(民)初字第2701号民事判决书规定期限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在执行期限内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曹钢名下位于上海市北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过户至申请人周贤章(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张佩珍(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名下(原产证注销、原产证密码注销)。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 昀

审 判 员  徐 谦

代理

审判员  余伟民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胡文杰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