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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民终2933号

孙灵坤、许欢欣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08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灵坤,许欢欣,山东大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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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中��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终29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灵坤,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欢欣,女,198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二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广凤,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大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会盟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580439887C。

法定代表人:燕增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元常,山东君诚仁和(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豪,山东君诚仁和(巨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灵坤、许欢欣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大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2015)巨民初字第1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灵坤、许欢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广凤,被上诉人山东大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元常、张福豪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2015)巨民初字第15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孙灵坤、许欢欣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6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吴 树 峰

代理

审判员 李   锋

代理

审判员 张 宪 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启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