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916号
原告:李茶元,女,196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宣恩县。
委托代理人:王彩莲,温岭市泽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温岭市新建五金塑胶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麻车屿村。代表人:潘美富。
委托代理人:姜毅国,温岭市大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茶元与被告温岭市新建五金塑胶电器厂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李茶元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茶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茶元负担。
审判员 陈泳滨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林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