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灵执字第253号

山西灵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杨桂花、王长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西灵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桂花,王长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253号申请执行人山西灵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建红,男,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桂花,女,生于1968年12月7日,汉族,灵石县人,现住本县。被执行人王长亮,男,生于1967年12月7日,汉族,灵石县人,现住本县。本院在执行山西灵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杨桂花、王长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2012)灵商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桂花、王长亮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103000元,(案件受理费611元,执行费1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森

审判员 闫清海

审判员 侯秀锦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孔德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