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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3执13号

李时华、曾成德申请执行李帮华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时华,曾成德,李帮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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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13号

申请执行人:李时华,男,生于1946年8月13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

申请执行人:曾成德,女,生于1952年4月15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

被执行人:李帮华,男,生于1976年12月24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执行李时华、曾成德与李帮华赡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帮华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帮华银行存款13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 丽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国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