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13号
申请执行人:李时华,男,生于1946年8月13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
申请执行人:曾成德,女,生于1952年4月15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
被执行人:李帮华,男,生于1976年12月24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执行李时华、曾成德与李帮华赡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帮华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帮华银行存款13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 丽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国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